對于融資方,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劃具有如下優勢:
1、融資資金規模大,期限長,與銀行貸款、信托相比,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劃單筆規模一般超過10億元,期限基本在5年以上,具有規模及期限優勢。
2、債權投資計劃是企業原有融資方式的有效補充,有利于企業拓寬融資渠道。
3、企業通過養老金融資,有助于提升企業市場形象及品牌。
對于委托人,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劃具有如下優勢:
1、對沖資本市場波動風險,可獲得長期、穩健收益?;A設施債權投資計劃一般具有穩定的利率回報,且期限較長,投資者可以獲得安全、穩健、持續的收益。
2、債權投資計劃的受托人會主動對項目進行投后持續跟蹤,有效防范投資風險。
企業年金基金投資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劃法規摘錄
2013年3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下發了《關于擴大企業年金基金投資范圍的通知》(人社部發[2013]23號),通知中對于企業年金基金投資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劃的主要規定如下:
一、企業年金基金投資范圍在第11號令第四十七條規定的金融產品之外,增加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信托產品、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劃、特定資產管理計劃、股指期貨。
二、單個投資組合委托投資資產,投資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信托產品、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劃、特定資產管理計劃的比例,合計不得高于投資組合委托投資資產凈值的30%。
投資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信托產品、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劃或者特定資產管理計劃的專門投資組合,可以不受此30%和10%規定的限制。
專門投資組合,應當有80%以上的非現金資產投資于投資方向確定的內容。
三、單個投資組合委托投資資產,投資于單期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信托產品、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劃或者特定資產管理計劃,分別不得超過該期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信托產品、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劃或者特定資產管理計劃資產管理規模的20%。投資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信托產品、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劃或者特定資產管理計劃的專門投資組合,可以不受此規定的限制。
四、單個企業年金計劃基金資產,投資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信托產品、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劃、特定資產管理計劃專門投資組合的比例,合計不得高于企業年金計劃基金資產凈值的30%。
五、企業年金基金可投資的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信托產品、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劃的發行主體,限于以下三類:
(一)具有“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的商業銀行、信托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二)金融集團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具有“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發行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信托產品、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劃的該金融集團公司的其他控股子公司;
(三)發行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信托產品、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劃的大型企業或者其控股子公司(已經建立企業年金計劃)。該類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信托產品、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劃僅限于大型企業自身或者其控股子公司的企業年金計劃投資,并且投資事項應當由大型企業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
六、企業年金基金可投資的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劃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履行完畢相關監管機構規定的所有合法程序;
(二)基礎資產限于投向國務院、有關部委或者省級政府批準的基礎設施項目債權資產;
(三)投資合同應當包含明確的“受益權轉讓”條款;
(四)信用等級不低于國內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A級或者相當于A級的信用級別;
(五)投資品種限于信用增級為A類、B類增級方式;
(六)發行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劃的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應當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良好的市場信譽和穩定的投資業績,上個會計年度末經審計的凈資產不低于2億元人民幣。